个体工商户的会计核算和会计管理是否适用《会计法》
- 个体工商户是指公民个人或家庭依法经核准登记,以个体财产家庭财产为经营资本,在法定范围内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一种特殊民事主体。在我国,个体工商户是作为公民的一种特殊形式存在的,其实际上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仍然是公民(自然人),但此时的公民作为
个体工商户是指公民个人或家庭依法经核准登记,以个体财产家庭财产为经营资本,在法定范围内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一种特殊民事主体。在我国,个体工商户是作为公民的一种特殊形式存在的,其实际上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仍然是公民(自然人),但此时的公民作为民事主体是以户的特殊形式出现的,法律地位比较特殊。值得注意的是,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依照该法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是个人独资企业。该法实施后,部分个体工商户可以依该法的规定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依该法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个体工商户办理会计事务,原则上不适用《会计法》。《会计法》本次修订未将个体工商户列入《会计法》的调整范围,同时在附则中增加了《会计法》第51条规定。国务院在提请审议《会计法》(草案)的说明中指出:“按照现行会计法的规定,《会计法》的调整范围是包括个体工商户的。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独资企业法(草案),[独资企业法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改为个人独资企业法草案,并已由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8月30日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个体工商户中有一部分将被作为独资企业加以规范,其他经营规模很小,个人财产与经营财产不分的个体工商户情况比较复杂,如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需要从实际出发另做规定。因此,在修订草案第2条规定的调整范围中没有包括个体工商户。同时,在修订草案附则中单列一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会计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的原则另行规定。”由此可见,个体工商户原则上不适用《会计法》。
个体工商户会计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的原则另行规定。个体工商户作为从事经济活动的市场主题,虽与其特殊性,原则上不适用《会计法》,但并不是说所有个体工商户都不需要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从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管理考虑,要求符合一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是必要的。
在《会计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施行之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个体工尚户的会计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根据1997年2月18日《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和1997年4月8日《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的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规定:从1997年4月1日起,凡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私营经济业户,都必须按照国家同意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帐簿,凭合法有效的凭证,如实记载经济业务事项,正确核算盈亏;对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和按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私营企业,个人租赁承包经营企业建立复式账,其他业户建立简易账;业户可以自行建账,也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代理建账;经营规模小,确无建账能力的业户,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建账或不设置帐簿。对于个体工商户建账的具体要求,根据1997年6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1)2人(含2人)以上合伙经营且注册资金达10万元以上的;(2)请帮工5人(含5人)以上的;(3)从事应税劳务月营业额在1.5万元或月销售收入在3万元以上的;(4)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失账的其他情形,建立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4月30日发布的《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设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日记帐等,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如实记载财务收支情况。其成本,费用列支及其他财务管理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3月26日发布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执行。同时,对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设置简易账;(1)请帮工在2人以上5人以下的;(2)从事应税劳务月营业额在5000元至1.5万元或月销售收入在1万元至3万元的;(3)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建简易账的其他情形。建立简易账的个体工商户应建立经营收入账、经营费用账、商品(材料)购进账、库存商品(材料)盘点表、利润表,以收支方式记录、反映生产经营情况并进行简易会计核算。
《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会计法》施行后,相当一部分具备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将被纳入《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会计法》进行调整。这样剩余的个体工商户为数不多,且其经营方式也较简单,从业人员也较少。对此,如果按照对单位的标准要区其进行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已不具有实际意义。所以,从现实情况看,也应当实事求是,允许这些个体工商户有所例外,这对于促进个体经济的发展,繁荣市场经济,将会起到积极作用。但个体工商户是否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取决于个体工商户的自愿,因此,不排除规模大个个体工商户的出现。
哪些个体工商户应该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作出哪些要求,对其会计工作如何进行具体管理,做到既保证真实、完整地反映其经营状况,为其依法纳税提供依据,又能体现简便,经济原则。这一问题比较复杂,在《会计法》中作出具体规定有一定困难,因此《会计法》第51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会计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的原则另行规定。所谓根据《会计法》的原则,是指依据《会计法》规定的关于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1)按照规定应当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的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2)个体工商户业主对其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3)个体工商户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4)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会报告;(5)各项经济业务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帐簿登记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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