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勾结会计受贿
- 日前,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受贿案,涡阳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主任李准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另一被告人原亳州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局长丁伟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 李准,原任亳州市
李准,原任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涡阳管理部主任。丁伟,曾任涡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计帐会计、亳州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局长。
1997年6月至1998年12月,李准、丁伟二人共同先后六次收受涡阳县联社二部人民币18.3464万元,二人各分得9.1732万元。2000年1月,二人又索取涡阳县联社二部人民币3万元,各分得1.5万元。
1997年下半年至1999年上半年,李准先后五次收受涡阳县联社营业部人民币3.6万元。2001年下半年至2003年下半年,李准先后四次收受涡阳县联社二部人民币5万元。
1999年下半年,李准收受涡阳县人寿保险公司人民币4000元;2003年8月,收受中央储备粮涡阳直属库人民币9000元;2004年12月,收受涡阳县官路口私营印刷厂厂长杨某某人民币4000元;2005年春节前,收受涡阳县工商银行客户部人民币2000元。2006年5月,李准先后二次收受涡阳县林场粮站职工李某某及其哥哥李某人民币4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李准、丁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共同收受涡阳县联社二部人民币21.3464万元,并为其谋取利益;李准又单独收受涡阳县联社二部等单位及李某某等人的人民币10.9万元,为其谋取利益,二人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李准能够认罪,且已被纪检机关扣留、封存了17万元人民币的存单,其家人又代其退缴了5万元人民币的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丁伟在纪检机关未对其立案实施“两规”前,向纪检机关如实交代了本案的全部受贿事实,在羁押期间,揭发检举他人犯罪,已经查证属实,具有自首和立功表现,应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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